云南山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山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81民初1559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云南山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经开路3号昆明科技创新园2D20-1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933206860。
法定代表人:左明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涛,云南正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3日生,傣族,住腾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琪鹏,云南正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赵立昌,男,197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腾冲市。
原告***诉被告云南山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赵立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2元,减半收取计10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向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范绍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