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华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3671号

申请执行人: 北京华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堂,总经理。

被执行人:昆山美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昆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素兰,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华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美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公积金账户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方 岩
审  判  员   李 欣
审  判  员   韩毅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