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6民终42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华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30号A座三层303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田超,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白山市华夏**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彩虹家园4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殿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前程,男,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北京华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山市华夏**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8)吉0602民初2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8)吉0602民初24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华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9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綦家通
审 判 员 朱济生
审 判 员 闫 靓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顾百发
书 记 员 刘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