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华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白山市华夏王安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6民终42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华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30号A座三层303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田超,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白山市华夏**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彩虹家园4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殿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前程,男,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北京华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山市华夏**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8)吉0602民初2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8)吉0602民初24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华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9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綦家通

审 判 员 朱济生

审 判 员 闫 靓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顾百发

书 记 员 刘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