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华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8民初57609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30号A座三层303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明,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泽斌,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反诉原告):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3号15号楼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解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琼,女,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堂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明、岳泽斌,被告东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道公司向华堂公司支付合同尾款9万元及违约金(以45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五标准,从2018年5月1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东道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华堂公司与东道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签订《中国自主品牌博览会沙盘制作及多媒体设备租赁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双方约定华堂公司为东道公司制作沙盘及多媒体设备租赁,合同总价款为45万元。东道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第四条第2项的约定向华堂公司支付了项目合同款50%即22.5万元,经过东道公司验货确认无误后,又向华堂公司支付了项目合同款30%即13.5万元,设备系统安装调试完毕并经过华堂公司验收合格后2日内,东道公司应当向华堂公司支付项目合同款总数20%款项即9万元及违约金。华堂公司按照东道公司的指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事项并经过对方负责人验收,但是东道公司至今尚未给付合同约定的尾款9万元,华堂公司多次找东道公司协商此事,东道公司找各种理由推脱,东道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华堂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东道公司辩称,华堂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具发票,展会期间华堂公司设备出现问题并有其他履行瑕疵,并且在展会中多次以撤掉设备为要挟,要求东道公司付款,因为展会有特殊性,有既定的时间安排且规格较高,东道公司无法再寻找其他替代办法,华堂公司属于乘人之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东道公司未对设备验收合格,不同意支付尾款。在合同履行中,东道公司已经支付80%的款项,在展会结束后华堂公司强行将东道公司定制的水晶沙盘带走,不符合法律规定。
反诉原告东道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书》;2.华堂公司返还东道公司实物模型制作费43500元;3、华堂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3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5月1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时止);4、华堂公司承担反诉费。事实与理由:东道公司与华堂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签订《合同书》,东道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费用,但华堂公司提供的软、硬件设备及安装调试均未能通过东道公司的验收,且华堂公司在未经东道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强行从业主方展台上取走东道公司为业主方定做的实物模型并损毁且拒不修复,导致东道公司在经业主方再三催促时仍不能提供该实物模型而给东道公司造成不应有的经济和名誉损失。
反诉被告华堂公司针对反诉辩称,《合同书》是租赁合同,合同第6条约定活动结束后沙盘所有权归华堂公司所有。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解除。合同第4.3约定,款项未付清之前,货物所有权归华堂公司所有。实物模型所有权归华堂公司所有,东道公司要求支付实物模型费用是无理要求。合同第十条约定了违约责任,东道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不合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24日,东道公司(甲方)与华堂公司(乙方)签订《合同书》,约定:工程名称为中国自主品牌博览会沙盘制作及多媒体设备租赁。乙方就本套沙盘制作及多媒体租赁项目向甲方提供软硬件技术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详见附件。本项目的设计、安装、使用自乙方收到预付款之日起算,整个工期为15天内安装完成。合同费用45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预付225000元,乙方提供合同总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将合同所涉及的硬件及软件系统准备完毕后,硬件发货,乙方技术工程师到达施工现场,并经甲方验货确认无误后,甲方付乙方135000元。乙方将设备及系统安装调试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2日内,甲方支付乙方9万元。款项未付清之前,本合同货品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收到货超出整个工期两个工作日内未支付余款,乙方有权自行处理本批货品。但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未付余款的除外。多媒体系统开发完毕后,用户应对整个系统工程进行验收,合格与否,以用户验收结果为准。甲方无正当理由在7个工作日内不对工程进行验收,视为验收合格。乙方工期内逾期交货、验货不合格或验收不合格的,每日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每日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附件为报价表,其中水晶沙盘系统261450元(包含水晶沙盘实物模型单价43500元)、VR体验系统21500元、32寸电视屏中国尊沙盘系统7000元、55寸拼接屏加触控系统86250元,以上总计376200元不含税。此外,安装调试费为总费用的15%即56430元、驻场维护和撤展费2万元、运输、货物搬运及保险等费用13000元。报价表未含税合计465630元,含税总价502880.4元,优惠后价格为45万元。备注:如甲方自行采购单项,可以减掉相应价格。
同日,东道公司向华堂公司支付225000元。
合同签订后,华堂公司制作了沙盘模型,租赁了设备。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东道公司委托华堂公司购买两块双层夹胶钢化玻璃,金额15000元。2018年5月4日,东道公司向华堂公司付款15000元。
2018年5月7日至9日,华堂公司到展会现场进行了沙盘和设备的安装调试。2018年5月9日,东道公司向华堂公司付款135000元。
2018年5月10日至12日展会期间,设备曾数次出现问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同时双方对付款时间产生争议。展会结束撤展时,双方因华堂公司要取走水晶沙盘模型产生纠纷,华堂公司人员曾发送微信称,周一你们尾款到账后水晶模型可以交给你们。后华堂公司将水晶沙盘模型取走。
2018年5月14日,东道公司向华堂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该次华堂公司提供的设备和沙盘模型出现问题的汇总说明,并要求华堂公司保证其扣押的模型完整没有损坏,否则无法付款。华堂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东道公司催款,东道公司回复需要查看沙盘模型没有问题的情况下付款。华堂公司回复要求东道公司先付款,华堂公司次日安排将模型交付东道公司,并承诺如由于其原因造成模型损坏,华堂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2018年5月16日,东道公司经华堂公司同意到其沙盘模型存放处查看沙盘模型,发现模型有破损,且未能查看全部沙盘。东道公司向华堂公司发电子邮件,要求其解决。华堂公司回复邮件要求其支付尾款。此后双方多次在微信中沟通,均坚持己方意见,未能达成一致。
2018年11月30日,东道公司向华堂公司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函,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华堂公司退还沙盘模型制作费43500元并支付违约金。华堂公司认可收到该函,但认为展会只有三天,合同已于2018年5月12日履行完毕。
审理中,华堂公司提交一份2018年5月9日项目成品验收单复印件,其上打印有:验收内容:由华堂公司所提供的水晶沙盘系统、VR体验系统、32寸电视屏中国尊沙盘系统、55寸拼接屏加触控系统符合合同约定,效果达到客户要求,验收合格,可以提供最终成品。另有手写备注:客户意见:水晶沙盘、磨砂楼体亮度不够,沙盘裙屏缝太大。甲方处有陈昊签名字样。东道公司认可陈昊为其工作人员,但对上述验收单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
东道公司提交一份微信群聊记录,内容为2018年5月10日至17日期间双方工作人员的对话,其中显示三日展会期间设备均出现问题,华堂公司工作人员均协助予以解决;双方就归还水晶沙盘模型和支付尾款的先后顺序产生纠纷。
华堂公司提交一份2018年5月12日早上9时许,孙国栋向华堂公司工作人员发送的微信截图,其上称尾款9万元会在周一下班前支付。东道公司认可孙国栋为其工作人员,但对微信截图真实性不予认可。
东道公司表示,水晶沙盘模型制作部分属于承揽性质,沙盘应当属于东道公司。华堂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表示由于时间较长,不清楚沙盘是否还在。
以上事实,有原告华堂公司提交的《合同书》、补充协议、验收单复印件、发票、微信截图,被告东道公司提交的汇款记录、微信截图、电子邮件截图、合同解除通知函等证据材料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华堂公司与东道公司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关于合同款的支付。根据《合同书》内容,华堂公司按照东道公司的要求制作沙盘,并在展会期间为其提供租赁设备使用及相关技术服务。上述合同包含承揽及租赁等内容。华堂公司主张水晶沙盘模型部分也属于租赁,与合同条款表述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因华堂公司已依约履行上述义务,东道公司应当向其支付合同款,但因华堂公司在展会结束至今未将水晶沙盘模型交给东道公司,现其表示不清楚沙盘是否还在,故应当扣除沙盘相应部分价款。现华堂公司要求东道公司支付合同尾款,本院予以支持。东道公司要求返还的实物模型制作费,本院在其应付款项中扣除,具体数额本院结合水晶沙盘模型使用的情况及报价表中记载的价格计算情况酌情确定。
关于东道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合同书》,东道公司在验货后支付合同款135000元,在设备和系统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2日内支付9万元。东道公司已在验货后付款135000元。华堂公司主张东道公司已对其安装调试工作验收合格,举证不足,东道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且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在展会期间,设备使用数次出现问题,本院对华堂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故华堂公司主张东道公司未按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款项构成违约,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华堂公司是否构成违约。虽华堂公司提供的设备在展会期间数次出现问题,但根据双方聊天记录,华堂公司均能协助解决。此外,因《合同书》对展会结束时水晶沙盘模型是否撤走未作出明确约定,同时,根据《合同书》中条款的表述,款项未付清之前,货物所有权归华堂公司所有,华堂公司在展会结束后将水晶沙盘模型拆走,并不构成违约。故东道公司主张华堂公司违约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合同解除。因东道公司签订《合同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中国自主品牌博览会上进行展览,现合同的主要内容已经履行完毕,虽双方对于撤展后水晶沙盘模型的处理产生争议,但该事项并不导致东道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提举的其他证据材料或发表的其他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本院不予一一评述。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华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尾款6万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华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5元,原告北京华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1142元;由被告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6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486元,反诉原告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盈盈
人民陪审员  董福利
人民陪审员  吴 健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宫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