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华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5718号
原告:北京华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30号A座三层303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平,北京中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滨海县。
第三人:昆山美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昆山开发区弘基财富广场5号楼5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华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昆山美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北京华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1、追加***为(2020)京0108执367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因与昆山美亚转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10007号判决判令,美亚公司应支付原告货款31.2万元及违约金、一审案件受理费9840元。美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8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原告向海淀法院申请对美亚公司执行,案号为(2020)京0108执3671号。因美亚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海淀法院终结了该执行程序。美亚公司是2015年5月14日设立登记的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为张德国。2017年8月15日,***受让张德国在美亚公司的股权,并担任美亚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诉讼过程,***未能提交年度财务账簿、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故***应对美亚公司的应履行而未履行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查,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滨海县公安局滨淮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被告***于2019年10月23日死亡,于2019年10月23日注销常住户口。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否则属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被告***已于2019年10月23日死亡,该日期先于本案的立案日期,故鉴于被告***在起诉前已死亡,故北京华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华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北京华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于本裁定生效后全部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姚 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清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