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13民初2871号
原告:长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龙家堡镇街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传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盛源供热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通场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海。
长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盛源供热供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19)吉0113民初2871号民事裁定,准许长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原告长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盛源供热供水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保全,由于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现原告长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已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财产保全事由已经消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景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