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康迪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长春康迪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盛源供热供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13民初5149号
原告:长春康迪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盛源供热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
长春康迪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盛源供热供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长春康迪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康迪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960,减半收取184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牛慧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