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协和科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赵家圈镇戴家口村民委员会与衡水协和科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3631号
原告: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赵家圈镇戴家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赵家圈镇戴家口村。
法定代表人:代存勇,村主任。
被告:衡水协和科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人民西路电厂西邻。
法定代表人:李敬宇,总经理。
原告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赵家圈镇戴家口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衡水协和科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赵家圈镇戴家口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赵家圈镇戴家口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45元,由原告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赵家圈镇戴家口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王春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付凤盼
书 记 员 张燕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