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协和科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衡水协和科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高密市利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华电瑶池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陕04民辖终71号
上诉人衡水协和科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密市利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陕西华电瑶池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2021)陕0482民初8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衡水协和科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承揽合同纠纷;本案争议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应适用约定管辖;本案与陕西华电瑶池发电有限公司无关。 衡水协和科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2021)陕0482民初86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高密市利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因此,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陕西华电瑶池发电有限公司#2锅炉空预器第三层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应被认定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适用专属管辖,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虽对发生纠纷后的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案涉工程合同履行地为彬州市,故彬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庞 宏 审判员 赵国华 审判员 张丽艳
书记员 张亚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