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24714号
原告: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原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枸乃甸乡枸乃甸村一组。
负责人:**。
被告:**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十一纬路169号(1-24-4)。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原分公司诉被告**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