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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原分公司与某某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24714号 原告: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原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枸乃甸乡枸乃甸村一组。 负责人:**。 被告:**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十一纬路169号(1-24-4)。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原分公司诉被告**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