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柏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金柏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港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4民初4914号 原告:金柏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十一纬路169号(1-24-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中港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洪泽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金柏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中港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阳中港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柏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11元,减半收取3955.5元,由原告金柏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