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柏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金柏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永进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1执80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柏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十一玮路169号(1-24-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永进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半引路十里锦绣10-101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柏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永进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柏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4)陕0111民初88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永进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金柏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出具的保证金为130000元履约保证函原件;支付案件受理费14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永进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永进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西安永进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别克牌陕A1××**牌汽车,查封期限至2026年7月5日届满,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西安永进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灞桥区××路××号十里锦绣二期项目32幢1单元10201、10202、10203、10204、10205、10206、10207、10208、10209、10210、10301、10302、10303、10304、10305、10306、10307、10308、10309的不动产,查封期限至2027年3月12日届满。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依法冻结,冻结期间至2025年10月28日届满。如需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届满前30日向本院申请。 2.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金柏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出具的保证金为130000元履约保证函原件,其公司回复因人事变动履约保证函遗失无法返还。 3、对被执行人西安永进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向本院邮寄结案申请书,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西安永进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在短期内无法实现。经本院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金钱给付标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关于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金柏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出具的保证金为130000元履约保证函原件的义务,因相关履约保证函原件毁损、灭失,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关于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金柏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出具的保证金为130000元履约保证函原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4)陕0111民初8888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执行人西安永进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金钱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院(2024)陕0111民初8888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金柏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出具的保证金为130000元履约保证函原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