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晟圆建筑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02民初7347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7月1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
被告:***,男,汉族,1988年1月2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
被告:***圆建筑有限公司定西市安定区2019年棚户区改造(城市危房)项目二十九标段项目部,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甘肃晟圆建筑有限公司定西市安定区2019年棚户区改造(城市危房)项目二十九标段项目部、甘肃晟圆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1月5日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34元,由***负担。
审判员*如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