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02民初1214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7月1日生,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告:石天会,男,汉族,1994年9月17日生,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告:甘肃晟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滨河西路北端卧龙湾水镇D5幢108号(1-3)。
法定代表人:李政璋。
原告***与被告石天会、甘肃晟圆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4月25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石天会、甘肃晟圆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石天会、甘肃晟圆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34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凤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付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