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4民初3174号
原告:***,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住临洮县。
被告:***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洮县洮阳镇滨河西路北端卧龙湾水镇D5幢108号(1-3)。
法定代表人:李政璋,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23161454762。
被告:***,男,1984年3月11日出生,住临洮县。
原告***与被告***圆建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罗军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鹏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