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02民初946号
原告:**世,女,汉族,1980年7月23日生,住址: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安定区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赟,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滨河西路北端卧龙湾水镇D5幢10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世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安定区支公司、第三人***圆建筑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世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安定区支公司、第三人***圆建筑有限公司不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世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世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26元,由原告**世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