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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安定区支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02民初946号 原告:**世,女,汉族,1980年7月23日生,住址: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安定区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赟,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滨河西路北端卧龙湾水镇D5幢10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世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安定区支公司、第三人***圆建筑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世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安定区支公司、第三人***圆建筑有限公司不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世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世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26元,由原告**世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