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晟圆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圆建筑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1124执14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 被执行人:***圆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滨河西路北端卧龙湾水镇D5幢10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圆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2)甘1124民初3600号民事判决确定:***圆建筑有限公司赔偿***50000元、***赔偿***47000元,***圆建筑有限公司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77元、鉴定费3100元,由***负担1177元、***圆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负担1400元。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圆建筑有限公司、***未如期履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圆建筑有限公司主动履行向本院交纳案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1000元、执行费1387.55元。***主动履行向本院交纳13500元,本院依法冻结、划拨***的存款7900元。对剩余部分的履行,经本院主持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拖欠***赔偿款27000元,***于2023年7月份开始每月给付***10000元,**为止;二、***免除***圆建筑有限公司的连带责任”。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以等待被执行人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甘1124执1476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圆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