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1124执恢54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5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执行人:***圆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滨河西路北端卧龙湾水镇D5幢10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6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圆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2)甘1124民初3600号民事判决确定:***圆建筑有限公司赔偿***50000元、***赔偿***47000元,***圆建筑有限公司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77元、鉴定费3100元,由***负担1177元、***圆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负担1400元。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圆建筑有限公司、***未如期履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圆建筑有限公司主动履行向本院交纳案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1000元、执行费1387.55元。***主动履行向本院交纳13500元,本院依法冻结、划拨***的存款7900元。对剩余27000元赔偿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
执行中,***主动履行3000元,剩余赔偿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拖欠***赔偿款24000元,***于2024年1月30日前全部付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以等待被执行人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甘1124执恢543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圆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