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核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湖北核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9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核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体育西路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8447367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核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9)鄂0902民初441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撤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9)鄂0902民初4419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裁定本案由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承包工程内容为地下室腻子施工,是主体工程完工后的其他附属项目,并非工程主体结构,不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应认定为专属管辖案件。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及内容上看,符合承揽合同的一切要件,双方实际上构成承揽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在孝感,故湖北省孝感市孝南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应由该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双方签订的《地下室腻子施工工程承包合同》结算引起的纠纷,双方签订的该合同约定了项目名称、施工地点、工期、价格、质量验收等内容,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故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畴。原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湖北省钟祥市,故原审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处理正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铮
审判员*萍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