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鄂0881行初14号
原告:湖北核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体育西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84473673N。
法定代表人:冯少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晶鑫,**市郢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市承天东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881011418947K。
法定代表人:陈昌云,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贵宾,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核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核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核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雄
人民陪审员 邓泽民
人民陪审员 汪厚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