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核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湖北核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881民初1760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戢学,***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核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体育西路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84473673N。
法定代表人:宁豪杰,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楚核地质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体育西路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47666361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核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楚核地质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大升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31元,减半收取计2715.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