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核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湖北核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楚核地质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881民初1760号
申请人:***,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戢学,***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核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体育西路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84473673N。
法定代表人:宁豪杰,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楚核地质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体育西路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47666361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湖北核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楚核地质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升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湖北核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楚核地质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75419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有效担保,其财产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北核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楚核地质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75419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案件申请费1897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芸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