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881民初280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钟祥三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文集镇大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55394793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核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体育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84473673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钟祥三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核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9)鄂0881民初2801号民事裁定,申请人钟祥三和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保全措施的冻结或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钟祥三和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核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赵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