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嘉善民初字第104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嘉善天信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嘉善天信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