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天信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嘉善天信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嘉善民初字第464号
原告:***。
被告:嘉善天信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嘉善天信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嘉善天信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嘉善天信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