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龙飞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芜湖龙飞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81财保14号
申请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苏村镇东小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0526833257。
负责人:朱振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芜湖龙飞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中法机械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815168212。
法定代表人:陶善文,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芜湖龙飞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的银行存款400883元(账号:17×××32)。申请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一份提供担保(保单号:PZPP20130116390000000004)。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芜湖龙飞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的银行存款400883元(账号:17×××32)。
案件申请费2525元,由申请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