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河南恒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2财保7号
申请人: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文珠,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扬州市。
委托代理人杨德田、仲霄霖(实习律师),江苏新浪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恒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军,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
申请人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南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恒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8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2022年8月12日,南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河南恒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8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潘传琼
审判员  黄志欣
审判员  陈皖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符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