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视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15662号
原告上海视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视博公司)诉被告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车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视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学,中国中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炳庆、李相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上海视博公司与中国中车公司签订的《展台设计搭建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按照约定给付报酬。本案中,合同约定展台搭建系具有一定时限性的标的物,故双方对展台的验收应在其合理期限内完成,对此双方在合同中亦做出明确约定,故对展台的验收至少应在2018年9月17日前完成,现无证据证明中国中车公司在2018年9月17日前对展台的搭建提出异议,应视为上海视博公司制作及装潢完全符合合同约定,故中国中车公司在诉讼中提出对制作及装潢的异议,不仅超过合同约定的验收时间且展台已经灭失,其抗辩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且对二层不能使用的邮件,无证据证明中国中车公司告知过上海视博公司,上海视博公司作为承揽人,其按照定做人即中国中车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故在无证据证明中国中车公司就二层不能使用一事对上海视博公司做出过指示的情况下,上海视博公司对二层不能使用的事实,不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故对中国中车公司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对增项购买电脑一节,现无证据证明上海视博公司已为履行合同而购买电脑,也无证据证明交付了中国中车公司,故对该上海世博公司对购买电脑50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中国中车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上海视博公司报酬,应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故对上海视博公司要求中国中车公司支付报酬130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合同约定,中国中车公司在解除合同时应承担总工程价款的30%的违约责任,但该案中,中国中车公司并未解除合同,故对上海视博公司要求总工程款30%的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中国中车公司迟延支付合同款确已构成违约行为,故对迟延支付给上海世博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本院酌情予以判定。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 2018年8月20日,上海视博公司(乙方)与中国中车公司(甲方)签订《展台设计搭建合同》,展台搭建工程概况:1、展会名称:2018年德国柏林InnoTrans国际轨道交通技术展;地点:Messe Berlin;展位号及面积:2.2-310,593平米;展会时间:2018.09.18-2018.09.21。上述展览会场工程之设计制作、搭建工程总价4350000元(包括税点6%,展台设计搭建费、电费等展馆第三方费用)。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始制作后,甲方即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款项总金额的70%,3045000元,展会结束后3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款项总金额的30%,1305000元。甲方权利及义务,在项目进度规定的时间内,确认施工图并提供平面资料,如因甲方迟延确认施工图或迟延提供平面资料,造成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搭建工程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甲方应在展会工程完工后开展前立即进行验收,若甲方在展会工程完工后4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并说明理由的,则无论甲方是否签署验收合格报告,均视为乙方制作及装潢完全符合本合同之约定;若经甲方确认之工程施工图,需进行任何改动的,则甲方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另行承担由此增加之施工费用、若因展会主办方对施工日程调整等各方面的安排之原因,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前述的改动要求。乙方权利义务:乙方应按照经甲方确认之施工图,于2018年9月17日完成展会工程。若因甲方迟延确认施工图或甲方迟延支付首付款,则完工时间相应顺延。若乙方没有按照确认之施工图施工,乙方应于现场立即修正,如无法进行现场修正,则甲方有权对不符之处进行拍照固定,并以照片为证,双方于展后协商解决,甲方仅可就缺损部分与乙方协商后,由乙方酌情给予补偿……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准时完成。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后,非因乙方原因,甲方基于任何理由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之工程总价款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接受甲方首付款后,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赔偿甲方损失……合同附《展台制作报价清单》、《多媒体配置表》。合同签订后,上海视博公司进行展台设计及搭建,并认可中国中车公司已支付3045000元。 中国中车公司提供2018年9月21日柏林国际展览有限公司技术活动管理部门主管给中国中车公司的邮件通知,通知称:完整展位尚未获得展位批准,根据我们的技术指南,所有两层结构都需要在搭建前6周提交完整的文档,以获得批准。今年的柏林国际轨道交通技术展截止日期为2018年8月1日,我们于8月28日收到了视博展览公司发来的第一份文件。直到9月4日,我们一直要求提供完整的文件。我们于2018年9月10日收到的静态文件仍然无效,该文件必须由一名外部德国静态工程师完成。在搭建期间,官方的静态工程师在现场进行了监督,并根据提交的文件指出:缺少稳定性的必要要素。他拒绝对该搭建进行正式批准。因此,由于安全原因,自2018年9月13日起禁止使用二层,为了防止造成人身伤害,必须立即拆除两个楼梯。不过,可以在柏林国际轨道交技术展期间使用一层。中国中车公司以此认为搭建的二层均未按照展台清单完成,并在诉讼过程中,依据清单提出未完成部分明细。对多媒体配置部分,中国中车公司对需后期增项购买的电脑不认可,对其他部分亦在诉讼过程中经自行核对表示上海视博公司未完全按照配置表配置。上海视博公司未提供对增项电脑部分的购买及交付证明。庭审中,双方认可展台已在展览结束后即拆除。 上海视博公司表示,其主张的违约金包含了利息损失。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展台设计搭建合同》、《展台制作报价清单》、《多媒体配置表》、邮件、微信记录、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给付上海视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款1305000元及利息(以130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130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上海视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80元(原告已预交),由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姚 琳 人 民 陪 审 员   董福利 人 民 陪 审 员   吴 健
书  记  员   常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