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物上海有限公司与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债务加入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1394号
原告:中铁物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会文路50号1603室。
法定代表人:孔好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霞,北京博悦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孙永才,董事长。
第三人:济南润和机车车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卢庄市场3号楼一单元402-303。
法定代表人:徐军,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物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济南润和机车车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债务加入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物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济南润和机车车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物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物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济南润和机车车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205元,原告中铁物上海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原告中铁物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18603元,剩余118602元退还。
审判员 宁 璐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宇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