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11832号
原告: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科技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殷晓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晨雨,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海清,女,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二三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3001号华商传媒文化中心1号楼10楼。
法定代表人:曹鹏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新,陕西健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2号楼10A室。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雅,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二三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二三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二三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西安二三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鲁 宁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鲁闽
书 记 员 时俊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