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润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珠海润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民辖终4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润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南山嘴路**第**写字楼之**。
法定代表人:俞君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9民初15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之子潘某于2019年5月13日去被上诉人处上班途中,在保定市徐水区107国道史各庄村口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上诉人出具了收入证明及在职证明,证明潘某自2019年4月3日在被上诉人处工作,工资收入4500元。潘某的同事刘磊出具证明,证实潘某工作地点在徐水区大王店工业园区。潘某的厂家人员出入证也载明为长城汽车徐水分公司。徐水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也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不管是用人单位所在地还是合同履行地均在徐水区。请求撤销原审人民法院(2019)冀0609民初1501号民事裁定,本案依法由徐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在原审法院起诉时提交的盖有“长城汽车徐水分公司共享服务中心”印章的“厂家人员出入证”、徐水区留村镇半壁店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张某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能够证实潘某的工作地点在保定市徐水区,即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保定市徐水区。且被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时亦未提交其录用潘某系在其他地点工作的证据支持其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本案移送珠海市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应予纠正。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9民初150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雅莉
审判员  赵孟臣
审判员  胡振营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苗壮壮
书记员陈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