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润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珠海润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9民初150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艳娜,保定市徐水区鲁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珠海润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君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仪,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珠海润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润新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
***诉称,原告之子潘建是珠海润新公司职工,工作地点为徐水区长城汽车工业园区内。原告之子于2019年4月3日进入该公司,任职光伏事业发展部门运维巡查员。2019年5月13日潘建上班时间,驾驶冀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徐水区史各庄村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述路口胡建海驾驶的冀F×××××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肇事,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潘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经徐水区功案件通警察大队认定,潘建、胡建海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多次找到徐水区工伤认定部门,该部门要求申请人之子必须要与被告之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要先行进行劳动仲裁,故原告找到徐水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要求该部门认定原告之子潘建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徐水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冲裁委员会于2019年7月3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故原告在收到该通知书后第二天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珠海润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珠海润新公司的住所地为珠海市横琴新区南山嘴路156号第12层写字楼之46号。故本案应由珠海市横琴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劳动合同履行地为保定市徐水区,而珠海润新公司的登记住所地为珠海市横琴新区南山嘴路156号第12层写字楼之46号,故被告珠海润新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珠海润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珠海市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瓮建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代永安
书记员李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