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润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珠海润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9民初1501号之一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艳娜,保定市徐水区鲁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珠海润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君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仪,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珠海润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瓮建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代永安
书记员李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