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米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米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蓝净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11执288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米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蓝净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桐城南路。
本院在执行安徽米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蓝净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夏凯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