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米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米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市李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91财保213号之一
安徽米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李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皖0191财保21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扬州市李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3200××××0852账户。安徽米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扬州市李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承诺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米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扬州市李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3200××××0852账户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安徽米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铭
书记员  蒋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