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望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龙海市福中福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望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81民初3587号

原告:龙海市福中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东园镇凤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61690945W。

法定代表人:江志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辉,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耀东,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望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榜山镇平宁村西头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61690945W。

法定代表人:蔡湧城,总经理。

龙海市福中福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望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龙海市福中福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龙海市福中福建材有限公司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海市福中福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龙海市福中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柯清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