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81民初587号之一
原告:福建望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榜山镇平宁村西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73229009X。
法定代表人:蔡湧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雯雯,女,1992年6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彬彬,福建尚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
原告福建望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福建望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望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望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76元,减半收取计4088元,由福建望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梅成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