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久安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与衢州久安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802民初5877号
原告:***,男,195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开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飞霞、***,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久安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衢州市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衢州市豪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
法定代表人:严春元。
原告***与被告衢州久安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衢州市豪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计12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52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