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民初5761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华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兴海路西段南(接官亭村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5019579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与被告***、日照华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