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华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日照华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日照华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4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执字第72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日照华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华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东商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5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25元。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其后被执行人共付款20000元,余款未能履行。现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因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东执字第721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