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地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8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地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葛关路625号一号楼1215室。
法定代表人:胡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连山,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猛,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586号。
法定代表人:薛正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峰,江苏中虑(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地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5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如下新证据:
第一组证据:贾汪区人民医院迁址新建项目、地源热泵、中央空调、地下换热器、钻井工程结算书一套、快递运单一份,证明上诉人已将涉案工程结算书递交给被上诉人,结算金额为13524127.19元,结算书中分包结算清单序号四所列项目为最终审计,结算书中分包结算清单序号8-12为利息。
第二组证据:被上诉人回复电子邮件及分包结算核对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被上诉人审核确认后,除结算清单序号四即室外地埋管调整部分的价格及利息有不同意见外,已认可其他部分工程款审定金额为9260624元。
经质证,被上诉人认为,结算书是上诉人自行制作,一审中已经提交,被上诉人收到过但不认可,邮件的真实性认可,全部工程初步审核后的意见是工程款金额为9260624元,该数额包括合同内外的全部工程,是在双方沟通协商之下达成的初步意见,但是对方不认可。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提交的结算书以及被上诉人对结算书的审核,结合双方邮件往来内容可知,双方对于上诉人报送的结算工程款数额13524127.19元中的9260624元无异议,争议在于涉案结算书中结算清单第4项即“最终审计-贾汪区人民医院地埋管安装调整”及利息,对此上诉人二审中申请对有争议的部分进行造价鉴定,并提供了相关签证。故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5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京地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潘全民
审判员  胡元静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