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中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5762号
原告:***,男,199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文,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马胜军,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辉,河南权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鸣,河南权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中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马胜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志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詹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