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淮安工业中等专业学校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803民初5798号 原告:***,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婷,江苏华旦天***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旦天***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淮安工业中等专业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882469554377,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西十路1号7。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校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校员工。 第三人: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3332933X8,住所地苏州市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5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淮安工业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淮安工业中专)、第三人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棱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婷、被告淮安工业中专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三棱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垫付的中标服务费250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0日,淮安工业中专发布工程招标公告,同年9月7日,三棱公司中标。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交易服务费收取通知单(公开招标),其中显示:交易项目为江苏省淮安工业中等学校地源热泵工程,交易服务费由招标单位缴纳30%,中标单位缴纳70%,即淮安工业中专缴纳2508元、三棱公司缴纳5852元,合计8360元。***原系三棱公司员工,受三棱公司委派前往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按惯例,交易服务费由中标单位先行垫付,后双方结算时再由招标单位支付给中标单位,因此***向三棱公司预借款8360元用于缴纳交易服务费,三棱公司批准并下发款项。2021年9月2日,三棱公司拒绝承认替淮安工业中专垫付中标服务费,要求***返还上述2508元。***并非招标单位,不应当承担该笔费用,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淮安工业中专辩称,原告在诉讼前从未与我方联系,我方不知情,收到传票后,我方主动与原告律师联系,想要原告进行调解,我方告知原告有发票就可以报销,但是原告无法提供发票,我方也将原告提供的其他材料拿到财政局审核,但未审核通过。由于这笔费用是银行代收,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发票或者存根和收款单位**的其他材料就不能证明招投标中心收到这个钱,没有发票、没有章我方无法返还原告垫付的中标服务费。 第三人三棱公司陈述,我公司中标的江苏省淮安工业中等学校地源热泵工程,我公司仅需支付综合服务费5852元,但原告向我公司借款8360元用于办理此项费用的缴纳,剩余款项我公司已通过诉讼方式追回[案号为(2022)苏01民终5334号]。我公司从未书面或口头授权原告以我公司名义给招标单位垫付交易综合服务费。 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16年4月20日,被告通过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淮安市公告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工程名称为江苏省淮安工业中等学校地源热泵工程。2016年9月2日,被告通过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淮安市公告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公告,第三人系拟中标单位;9月7日,中标通知书显示第三人中标。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淮安分中心出具的交易服务费收取通知单(公开招标)显示,被告应当缴纳交易服务费2508元、第三人应当缴纳交易服务费5852元。原告原系第三人员工,2016年9月5日,原告向第三人借款8360元用于缴纳交易服务费,次日,第三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汇款8360元。同年9月7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为被告及第三人缴纳交易服务费2508元、5852元,其中手续费为16.5元。 2.(2022)苏01民终533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如下:2019年9月30日,原告因个人原因退出离职并办理离职手续,离职手续办理表财务部借款情况载明借款金额239591.5元,其中包含2016年9月6日淮安工业中等专业学习地源热泵工程市场服务费借款2491.5元(交易服务费2508元-手续费16.5元)。经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及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原告返还第三人239591.5元。综上,被告在淮安工业中等专业学习地源热泵工程招投标中应当承担的交易服务费2508元系原告垫付。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招标公告、中标公示截图、中标通知书、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淮安分中心交易服务费收取通知单、借款单、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原告建行流水、编号005031915X、0050319168的淮安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两张(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2022)苏01民终5334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为被告垫付交易服务费2508元,被告负有返还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508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省淮安工业中等专业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25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江苏省淮安工业中等专业学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页:裁决所依据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