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计算研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15民初1999号 原告: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58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计算研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9号院1号楼A座6层61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煜,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棱公司)与被告***计算研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瑞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瑞云公司向三棱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2489941元及利息(以248994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瑞云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三棱公司与瑞云公司于2014年8月签订了《中国云计算产业园一期智能化工程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于2018年3月26日签订了《中国云计算产业园一期智能化工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三棱公司承建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区X48街区X48C1地块中国云计算产业园项目,合同总金额为8183373.64元。合同签订后,三棱公司按约进场施工。2019年1月24日,因瑞云公司资金困难,且施工现场暂不具备剩余设施设备的安装条件,故该项目暂停施工,瑞云公司确认欠付三棱公司工程进度款2639941元,该欠款款项于春节后三月份复工前支付,瑞云公司同日向三棱公司出具了《工程进度款付款***》。出具该函后,瑞云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三棱公司支付了150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综上,为了维护三棱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瑞云公司辩称,对三棱公司主***公司欠付工程款的事实认可,但是对其主张的工程进度款的总额不认可,亦不认可支付利息。案涉项目尚未进行结算,故对欠款的事实认可,对欠款的金额不认可。三棱公司主张的利息没有合同依据,故对利息不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三棱公司(承包方,乙方)与瑞云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框架协议,约定:1.1工程名称:中国云计算产业园一期智能化工程。2.1本工程实行综合固定单价的承包方式。3.1承包人负责按照发包人确定的标段,及标段内各楼栋所涉及的安装施工内容,完成安装施工和调试、检验、验收。3.2标段一:中国云计算产业园一期(X48)项目地下层及A、B***能化工程:视频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门禁控制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楼宇自控系统;智能照明控制系统;无线对讲系统;机房装修系统;五方对讲系统的设备、附属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安装、调试及验收。4.1开工时间:2014年8月(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书准)。4.2完工时间:2014年11月。4.3总工期:120工日(日历日)。4.4进场时间:本框架协议签订后3日内进场,具备条件后5日内正式施工。6.3本合同为第一标段,总价9271353元。8.1本工程预付款:本工程预付款按合同总价的10%,即927135元,在合同签订后的10日内支付。8.2每月25日前由承包人上报当月完成工程量,报总包方、监理方审核,再报发包方(建设方)确认实际工程进度款,按实际进度款的80%在发包方(建设方)确认后的7日内拨付。8.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后支付至工程总价的95%;留5%质保金,两年保修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14.1本工程保修期为贰年,从单位工程完工验收签字**之日算起,质保金为总价的5%。 2018年3月26日,三棱公司(承包方,乙方)与瑞云公司(发包方,甲方)就上述工程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一、甲乙双方于2014年8月签订了框架协议,承包范围为“中国云计算产业园一期(X48)项目地下层及A、B***能化工程一标段;视频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门禁控制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楼宇自控系统;智能照明控制系统;无线对讲系统;机房装修系统;五方对讲系统的设备、附属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安装、调试及验收。”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将原承包范围调整为:“A、B塔楼及地下商业区域数字监控系统、智能楼宇控制系统,产业园巡更系统、无线对讲系统、门禁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及智能照明系统的设备、附属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安装、调试及验收。”二、原协议总价9271353元,经本次深化设计确认后,总价调整为8183373.64元,该工程总价为一次性包死(深化设计图纸内的全部内容,在签订本补充协议前,承包人已经对施工图进行了仔细研究,认真核算了工程量,且已经多次到现场进行了勘查,收集了所有相关信息资料,承包人确认了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正确的、完整的、没有遗漏,不会以工程量清单有缺项、漏项,工程量计算有误,以及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施工工程不一致等要求增加费用与工期:承包人应当按照图纸及清单约定的质量标准以及材料的品牌、规格、参数要求采购、施工);但不包含以下内容:因甲方要求,为满足本协议工程范围以外的需求而调整的价款。三、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如与原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关于工程的施工情况,三棱公司称双方是先施工后签订合同,三棱公司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施工至2012年12月底做前期辅助预埋的工作,因瑞云公司没有支付工程款所以停工。瑞云公司在2017年通知三棱公司复工,2017年10月三棱公司复工,双方于2018年3月26日签订补充协议。案涉工程于2019年年底施工完毕,三棱公司于2020年1月退场。瑞云公司认可三棱公司主张的施工及退场时间,亦认可案涉工程已经施工完毕。 2019年1月24日,瑞云公司向三棱公司出具***,其上载明:“《中国云计算产业园一期智能化工程一标段》项目由贵司项目部于2018年3月份开始进场施工。项目开工至今,贵司项目部已完成所有系统管路和线缆敷设、无线对讲系统部分室内天线安装、智能照明控制系统中四路控制模块和十二路控制模块安装,剩余设备安装工作因现场不具备安装条件,故暂不进行。施工期间,贵司共四次申请进度款,合计应支付进度款2639941元。因项目暂时遇到资金困难,在春节前无能力支付进度款,望贵司谅解,并承诺春节后3月份复工前支付工程进度款。”该***中盖有瑞云公司工程专用章。 关于工程价款及支付情况,三棱公司主***公司向其出具***承诺应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为2639941元,在***出具后瑞云公司仅向其支付了150000元,现尚欠2489941元未支付。对此,瑞云公司在庭后提交的书面回复意见中认可三棱公司所主张的已付款金额及欠款金额。 关于案涉工程的现状,瑞云公司称案涉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但还没有办理竣工备案。整个项目亦已经完工,但由于总承包方没有向瑞云公司移交竣工验收的资料,故现还未办理竣工验收。 本院认为,三棱公司与瑞云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履行。本案中,三棱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就三棱公司的施工价款,瑞云公司按照三棱公司的施工进度出具***,确认应支付工程进度款为2639941元。出具***后,瑞云公司已向三棱公司支付工程款150000元,尚欠工程进度款2489941元未支付。现三棱公司要求瑞云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2489941元的诉讼请求,瑞云公司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关于工程款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但需注意的是,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取消了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因此,该日期后,贷款利息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本案依照处理。根据查明的事实,瑞云公司在***中承诺春节后3月份复工前支付进度款,***公司并未在承诺时间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本院结合上述认定事实以及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自2019年3月1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计算研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2489941元及利息(以2489941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60元,由***计算研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珊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冉 书 记 员 苏 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