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民初1685号之三
原告:***,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军,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林,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盾云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天智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28111328D。
法定代表人:曹俊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锡伟,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茜,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金盾云和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盾云和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金盾云和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梦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王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