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5执105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公路工程质量监测中心,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新华,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晓莉、段琪,分别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广州新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郑东。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广东省公路工程质量监测中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0105民初47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新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清还欠款本息等暂计3954766.22元。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执行并于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广州市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经执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本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05执105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 岚
审判员 邱时迁
审判员 周 博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