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辖终14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新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海傍内街15号第1栋首层自编之一、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公路工程质量监测中心,住所地广州市环市****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新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8)粤0105民初47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广州新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住所是在广州市天河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东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