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奥特(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4执异439号
本院在执行人北京晨光昌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安奥特(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悦红军、沈芳、***、李雪梅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依据:(2019)京方圆执字第00036号执行证书,执行案号:(2019)京0114执3018号]过程中,案外人李改明、曹秀芳对本院查封、拍卖坐落于河北省三河市的房屋提出书面异议。审查过程中,李改明、曹秀芳以案件信息书写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李改明、曹秀芳所提撤回异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改明、曹秀芳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宝东 审  判  员   谢 肖 人 民 陪 审 员   兰海燕
书  记  员   张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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