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奥特(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永旺融合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华安奥特(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27095号 原告:北京永旺融合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国永融通大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华安奥特(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悦红军。 原告北京永旺融合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旺融合公司)与被告华安奥特(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奥特科技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旺融合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安奥特科技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旺融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华安奥特科技公司支付我公司房屋租赁款1075000元和电费16858.56元;2.华安奥特科技公司支付我公司违约金398580元;3.诉讼费用和公告费由华安奥特科技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我司于2019年3月20日与华安奥特科技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其租用我司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x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华安奥特科技公司于2020年8月6日退出该房屋,拖欠房租及物业费至今。退出该房屋当天双方签署了退房会签表,明确了欠款金额。其中,欠付我司房租1075000元,电费16858.56元。此外,依据华安奥特科技公司与我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费用总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故要求华安奥特科技公司从2019年8月5日起向我司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为398580元。综上所述,华安奥特科技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故现诉至法院。 华安奥特科技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20日,永旺融合公司(甲方、出租方)与华安奥特科技公司(乙方、承租方)签订《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10号楼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一、租赁房产为案涉房屋,建筑面积为600平米,甲方同意将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办公场所使用。1.3甲方委托北京智通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通兴业公司)负责该房屋的物业管理工作,乙方在签订本租赁合同时,应同时与智通兴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租赁期限:3.1本合同租赁期为贰年,即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四、房屋租金及其他费用:4.1该房屋租金标准按承租面积计算为5元/平方米/天(含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5%);每月房屋租金:价税合计为91250元,其中不含税价86904.76元,税额4345.24元。4.2租赁期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以下费用:4.2.1电费:电费标准执行该房屋所在地供电单位规定的电费标准(目前电价为1.36元/度)。智通兴业公司定期确定乙方的实际用电情况,并下发缴费通知单。乙方收到通知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结清已用电费。逾期未交,甲方有权采取措施停止供电直至乙方缴清所欠电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五、付款:5.1乙方同意按月向甲方支付房屋租金及电费。5.2乙方采用预付款方式向甲方公司支付房屋租赁等费用。六、履约保证金:6.1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3个月的房租费作为履约保证金,甲方公司收到保证金后向乙方出具收据。3个月房租履约保证金由甲方保管,但不计利息。房租保证金273750元。6.3租赁期满,乙方不再续租该房屋,经甲方验收该房屋无损坏(双方特殊约定和自然磨损除外),且乙方结清所有费用的,乙方退房手续办理完毕后并将注册地址迁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乙方若有欠款,甲方以履约保证金扣除欠款后的余额退还乙方(不计息),并向乙方提交欠费扣除明细;若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6.4履约保证金的扣除顺序为:乙方拖欠的房租与其它费用及应支付的合同违约金、赔偿金等。6.5如履约保证金不足支付上述各项费用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十一、违约责任:11.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房租等其它费用,每逾期一日,按应支付费用总额的万分之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能抵扣房租,除非在合同终止之时。乙方拖欠租金等费用达到30日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采取措施停止为其提供一切服务。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如该违约金不足于弥补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时,乙方应予以赔偿。 2020年7月28日,永旺融合公司与智通兴业公司向华安奥特科技公司发出《催款通知》,内容为:根据贵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308-1**《房屋租赁合同》相关内容所规定,贵公司应于每月18日前按我公司书面缴费通知书内容交纳相关费用,自2019年8月5日至2020年8月4日,贵公司欠缴我公司费用如下:2019.8.5-2020.8.4房租1095000元,2019.7.3-2020.7.7电费15766.48元,2019.9.26-2020.8.25物业费等237250元,合计1348016.48元。贵公司这种拖欠房租、电费及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规定,并且对我公司正常运营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使我公司蒙受不可挽回的损失。鉴于以上情况,我公司正式向贵公司发出《催款通知》,要求贵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15:00前缴纳上述欠款。如贵公司仍未按通知期限如数缴纳上述欠款,我公司将按《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收取应付欠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采取措施,停止一切服务。 2020年7月31日,华安奥特科技公司***融合公司以及智通兴业公司出具《房租、电费及物业费还款承诺》(以下简称《还款承诺》),载明:因我司近期现金流紧张,按照所签催款通知函中欠款额我司认可,对没有按期支付贵司而给贵司带来的不便敬请原谅!经公司领导层研究决定,根据公司经营和融资情况,承诺2021.1每月按期交付费用,对所欠费用计划未来1年内支付完成,计划如下:第一次2020.8月底之前,支付5万元。第二次2020.10月底之前,支付总欠款额1/5。第三次2020.12月底之前,支付总欠款额1/5。第三次2021.2月底之前,支付总欠款额1/5。第三次2021.4月底之前,支付总欠款额1/5。第六次2021.6月底之前,结清。 永旺融合公司提交华安奥特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悦红军于2020年8月6日签署的《退房会签表》,证明退房时双方已对相关欠费金额进行了核对确认。该《退房会签表》载明:客户名称为华安奥特科技公司;**为308-1;合同租赁期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费用结算情况:2019.8.5-2020.8.4房租1095000元,2019.7.3-2020.7.7电费15766.48元,2019.9.26-2020.8.25物业费237250元,维修费1020元,合计1349036.48元。 庭审中,永旺融合公司有如下陈述:北京华安奥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安富邦软件有限公司与华安奥特科技公司均统一由悦红军负责管理、交房租、办理退房;我司与该三个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均指向同一房屋地址,只不过区分为308-1、308-2和308-3,三个公司在同一办公室办公;2020年8月份我方收到一笔2万元的房租,但未注明对应的是上述三家公司的哪一家,故我方在本案中予以抵扣;《退房会签表》上的欠付电费数额是截止到2020年7月7日的,本案我方主张的电费数额是财务计算到2020年8月5日的,但没有相应证据提交;华安奥特科技公司的违约行为是一年没有支付房租,我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与合同约定有出入,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裁量;之所以《退房会签表》上未加盖华安奥特科技公司公章,是因为当天签订的时悦红军说公章没在手里,故只有其本人签字;承租房屋已经交还我方。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华安奥特科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华安奥特科技公司与永旺融合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案涉房屋每月的租金为91250元,华安奥特科技公司应按月***融合公司支付房屋租金及电费;若拖欠租金等费用达到30日,则永旺融合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华安奥特科技公司拖欠永旺融合公司自2019年8月5日至2020年8月4日的房租1095000元及2019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7日的电费15766.48元,永旺融合公司亦于2020年7月28日向华安奥特科技公司发送《催款通知》予以催收。根据华安奥特科技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出具的《还款承诺》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悦红军于2020年8月6日签署的《退房会签表》可以认定,华安奥特科技公司对上述拖欠租金数额并无异议,且承诺最晚于2021年6月底之前全部结清。现永旺融合公司要求华安奥特科技公司支付拖欠的2019年8月5日至2020年8月4日期间的房租款1075000元之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该金额亦未超过双方确认的金额,故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永旺融合公司要求华安奥特科技公司支付拖欠的电费16858.56元之诉请,根据2020年8月6日的《退房会签表》确认的内容,华安奥特科技公司拖欠的2019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7日的电费为15766.48元,永旺融合公司虽主张截止到2020年8月5日的欠付电费数额应为16858.56元,但未就此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根据现有证据,本院判令华安奥特科技公司应给***融合公司的欠付电费数额为15766.48元。 华安奥特科技公司逾期支付房租和电费,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永旺融合公司要求华安奥特科技公司给付违约金之诉请,亦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本院将结合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以及本案具体情况,酌情予以判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华安奥特(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永旺融合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欠付的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至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期间的房屋租金1075000元及电费15766.48元,并给付违约金5000元; 二、驳回北京永旺融合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14元(北京永旺融合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华安奥特(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北京永旺融合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华安奥特(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杨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赵 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