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奥特(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华安奥特(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81民初7250号 原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 负责人:李新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华安奥特(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悦红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与华安奥特(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70元,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